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的组织运作,保证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质量,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家评委会承担市长质量奖指导监督职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审议侯选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专家评委会按照跨领域、专业性、高层次、社会化的原则组建,从专家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四条 ?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第五条 ?设立专家评委会专家库。
专家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人选由秘书处提议报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为提高市长质量奖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专家评委会专家中设立不超过5名顾问专家,由国内知名学者、质量管理学界权威人士担任,人选由秘书处提议报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专家评委会的组织管理;
(二)决定专家评委会的重大事项;
(三)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决定专家评委会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五)主持专家评委会会议。
第十条?专家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代理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秘书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
(二)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三)组织落实专家评委会议决事项,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汇报。
第十二条?专家评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相关政策、程序和规定开展工作;
(二)参加专家评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参与专家评委会工作会议及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行使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专家评委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秘书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获得开展工作所的信息资料;
(三)维护市长质量奖声誉,大力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专家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四条?专家评委会专家的任职条件是: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心、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能力相当者,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副处级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大中型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相关学术领域内有学术实力或学术成果;代表性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五)服务市长质量奖工作并接受社会和专家评委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会专家的聘用程序为: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向秘书处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后按聘用程序重新聘任。
第十六条?专家评委会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被抽取作为专家评委会委员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或审议会议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外传侯选企业或组织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经查实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在工作单位受到处分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其它需要解聘的情况。
第十七条??秘书处根据需要进行专家的增补、续聘和解聘,并报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年度专家评委会委员的选取方法

  第十八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每年由秘书处提议、并报主任委员批准,从专家库中抽取25人,组建当年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
专家评委会原则上按照政府部门/专业领域/企业代表4:3:3的比例构成,参加工作会议和年度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
第十九条?专家评委会委员的抽取原则如下:
政府部门专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秘书长为常任委员。其他委员的选取,首先根据年度候选企业或组织的类别,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中各选择1名,其余从未抽到的政府部门委员中随机抽取,约占委员总数的40%;
专业领域和企业专家中,委员的选取,首先根据年度候选企业或组织的类别,按照相关或相近界别的原则选取对象,分别从专业领域和企业任职委员中各选择1名,其余从未抽到的专业领域和企业委员中随机抽取,分别约占委员总数的30%;
是否担任委员应征得本人同意,否则按照相关或相近界别的原则补充人选。
委员的抽取必须在市监察部门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委员参加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第二十一条顾问专家可应邀参加候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会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第五章?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委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参会人员为年度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参加工作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年度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足三分之二的,可从专家库中另行抽取补足。
第二十四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 ?听取秘书处关于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对评定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二) ?决定市长质量奖重大事项,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等重要制度和规范;
(三) ?主任委员提出的其他议题或委员提议的重要议题。
第二十五条?对会议审议事项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即获通过。

  第六章?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

  第二十六条?参加年度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年度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回避:
(一)在候选企业或组织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候选企业或组织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举报投诉有待查实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议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提前通知出席审议会议的委员并提交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用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议会议议程一般包括:听取秘书处关于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报告;候选企业或组织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成效;委员提问和企业或组织答辩;投票表决,确定拟奖名单。
第三十条?答辩结束后,进行投票表决。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由秘书处提议并经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投票规则是:
(一)委员现场记名投票,每人一票;
(二)每次每张票所选企业不超过3家(含3家);
(三)不同意推荐的,需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拟奖企业或组织的产生规则是:
(一)当候选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含3家)时,由委员直接投票,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为拟奖企业或组织;
(二)当候选企业或组织超过3家时,首轮投票选出得票数排名前三名的3家企业或组织,再对此3家企业或组织进行第二轮投票,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为拟奖企业或组织。
第三十三条?表决结束,由主任委员公布审议结果,秘书处填写审议结论交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三十四条?审议会议邀请市监察部门参加,对审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专家评委会委员要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专家评委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侯选企业或组织的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等,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专家评委会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