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 5.0新版之劳工要求

A. 劳工
参与者承诺按照国际社会公认准则维护员工人权,并给予其尊严和尊重。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移民、学徒、合同工、直接雇员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员工。本准则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部分公认标准(载于附件中),这些资料亦可作为附加信息的有用来源。
劳工标准为:
1) 自由择业
不得雇佣被强迫、抵押(包括债役)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非自愿的狱中劳工、奴隶或贩卖人口。包括不得通过威胁、强迫、强制、诱拐或欺骗方式运送、窝藏、招聘、转移或接收此类劳工或服务。除了禁止对进出办公场所进行不合理限制以外, 还不得对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行动自由设置不合理限制。作为招聘流程的一部分, 在员工离开其所在国家/地区之前,必须为其提供以其母语书写的书面雇佣协议,其中应包含对雇佣条款与条件的说明。所有工作必须是自愿的,且员工应有自由随时离开工作岗位或终止雇佣。雇主及代理不得保留或以其他方式损毁、隐匿、没收或拒绝员工查看本人的身份或移民文件,例如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护照或工作许可, 除非依据法律要求必须保留工作许可。不得要求员工向雇主或代理支付金额超过一个月工资作为招聘费或其他费用。必须披露向员工收取的任何费用,且金额超过一个月工资的费用必须返还给员工。
2) 青年员工
在制造的任何阶段均不得使用童工。“儿童”指未满 15 岁、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或低于国家/地区的最低就业年龄(以最高者为准)的任何人。支持采用遵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工作场所学徒计划。年龄低于 18 岁的员工(青年员工)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和加班。参与者应合理维护学生工记录、对导师搭档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按照适用法律和法规保护学生工权利,从而确保对学生工进行恰当的管理。参与者应为所有学生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培训。如无当地法律规定,学生工、实习生和学徒的工资率至少应与其他执行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初级员工相等。
3) 工作时间
商业实践研究表明,员工过劳与生产率下降、人员流动性增强、伤病人数增加等情况明显相关。周工时不得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而且,除非遇到紧急或异常情况,一周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在内不得超过 60 个小时。员工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4) 薪资福利
向员工支付的报酬应符合所有适用的薪资法律,包括有关最低薪资、加班时间及法定福利的法律。根据当地法律,员工的加班报酬应高于正常的每小时工资水平。禁止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处分手段。在每个工资结算周期,应及时向员工提供清晰易懂的工资单,有足够的信息来确认付出的劳动所应得的准确报酬。应按照当地法律的限制规定聘用临时工、派遣员工和外包劳工。
5) 人道待遇
不得对员工实施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或言语侮辱等严苛的非人道待遇;亦不得威胁实施此类行为。支持这些要求的纪律处分政策和程序应清楚地界定并传达给员工。
6) 非歧视
参与者应承诺员工免受骚扰以及非法歧视。公司不得因人种、肤色、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现、种族或民族、残疾、怀孕、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团成员身份、受保护的退伍军人身份、受保护的基因信息或婚姻状况在发放工资、升迁、奖励、培训机会等聘用或雇佣行为中歧视员工。应向员工提供合理的宗教活动安排。此外,不得要求员工或准员工接受可能带有歧视性目的的医疗测试或体检。
7) 自由结社
按照当地法律的要求,参与者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结社及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和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并尊重员工不参加此类活动的权利。员工和/或其代表应能与管理层公开沟通和分享有关工作环境和管理实践的建议与意见,而无需担心歧视、报复、威胁或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