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其他食品(龟苓膏类)QS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类产品是以水,食糖,卡拉胶(或其他食用胶或淀粉)为基础原料,以药食同源的中草药(如茯苓,凉粉草,金银花,甘草等)或其提取物为风味物质,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制作而成龟苓膏,即食凉粉等凝胶状食品.龟苓膏类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龟苓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产品是指以水,食糖,淀粉,龟(或龟苓膏粉)和茯苓为原料,可适当加入金银花,甘草等药食同源的中草药提取液,不加色素和防腐剂,经熬煮(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凝胶状食品.龟苓膏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原料处理,熬煮(溶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2.以龟苓膏粉为原料的生产流程
配料,熬煮,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中应有龟及茯苓,添加的中草药应是药食同源的材料.
2.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控制.
3.管道设备清洗控制.
4. 灌装,封口控制.
5.杀菌工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采用非药食同源物品作原料.
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
4.标签标识不规范.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灌装车间相对独立,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生产车间进口处配备清洗消毒设施(手清洗消毒,鞋靴消毒).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处理设施;煮料罐;灌装,封口设备;杀菌设备;冷却设施(如水冷,风冷);5.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工艺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718 -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一)生产所用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作为生产原料.
(二)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天平(0.1g);2.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 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
5. 干燥箱;6. 生物显微镜;7. 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龟苓膏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
3
PH值
4
固形物
5
可溶性固形物
6
7
8
总砷
9
食品添加剂
10
菌落总数
11
大肠菌群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酵母
14
霉菌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1kg,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签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采用罐头生产工艺生产龟苓膏类产品可按罐头(其他罐头)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各项指标应符合罐头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2,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指标应符合附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表1: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3
pH值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4
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5
可溶性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GB/T10788
6
铜(Cu)mg/kg
≤5.0
GB/T5009.13
7
铅(Pb) mg/kg
≤1.0
GB/T5009.12
8
总砷(As) mg/kg
≤0.2
GB/T5009.11
9
食品添加剂
GB2760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10
菌落总数cfu/g
≤100
GB/T4789.24
11
大肠菌群MPN/100g
≤3
GB/T4789.24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24
13
酵母(cfu/g)
≤20
GB/T4789.24
14
霉菌(cfu/g)
≤20
GB/T4789.24
15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即食凉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凉粉产品是指以凉粉草(仙人草)的萃取物为主要风味物质,以水,白砂糖和卡拉胶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常温下产品形态呈胶冻状的食品.即食凉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
凉粉草的水提取物(或浓缩液,粉等)→蒸煮→调配→过滤→预热→杀菌→

卡拉胶,白砂糖
灌装→常温成型→检验→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罐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灌装,封口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产品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即食凉粉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应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等),清洁作业区(自动灌装封盖车间等).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罐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罐装工艺,必须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施;3. 过滤器;4. 杀菌设备;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 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工艺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718 -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天平(0.1g);2.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 灭菌锅;4. 微生物培养箱;5. 干燥箱;6. 生物显微镜;7. 折光仪;8. 分析天平(0.1mg).
7,检验项目
即食凉粉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带”*”号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即食凉粉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可溶性固形物
4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
5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
6
合成着色剂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7
总砷
*
8
*
9
*
10
菌落总数
11
大发脾气菌群
12
沙门氏菌
*
13
志贺氏菌
*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
15
霉菌
*
16
酵母
*
17
标签
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一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 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封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附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即食凉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3
可溶性固形物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4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GB2760
GB/T5009.29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5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GB2760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6
合成着色剂
GB2760
GB/T5009.35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7
总砷
≤0.2
GB/T5009.11
8
≤0.2
GB/T5009.12
9
≤5.0
GB/T5009.13
10
菌落总数
≤100
GB/T4789.2
11
大肠菌群
≤3
GB/T4789.3
12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GB/T4789.4
13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T4789.5
14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10
15
霉菌
≤10
GB/T4789.15
16
酵母
≤10
GB/T4789.15
17
标签
GB7718
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