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和OHSAS18001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

ISO14001和OHSAS18001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以及如何评价,一直是困扰许多组织和审核员的问题。组织在建立、实施、运行和保持ISO14001和OHSAS18001的过程中,提供其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证据时,经历了如下过程:不知道要评价法律、法规的遵循→提供一句话或一段话应付审核→少数组织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在大量的审核中,发现一个误区:不少组织认为对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性的评价,就是出示监测报告,或由企管部写一份报告,内容是“对组织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价,证实遵守法律法规”,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这一问题,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一直在思索,一段话式的评价证明能不能被认可?如果不准确,如何做才是符合。为此,中心技术研究部在今年8月组织有关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现将一些意见展示出来,算是抛砖引玉,希望广大建立、运行ISO14001和OHSAS18001的企业骨干和中心的审核员共同参与到研讨活动中。

对于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是两大管理体系中PDCA的“C-监测”环节,我们共同回顾以下ISO14001和OHSAS18001中4.5.1条款对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

ISO14001 4.5.1:“……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OHSAS18001 4.5.1:“主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

在ISO14001和OHSAS18001中“法律法规要求”贯穿体系始终,组织内ISO14001和OHSAS18001建立、运行效果的好坏,法律法规的符合与否是关键。围绕组织是否遵循环境(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如何评价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本次技术沙龙主要探讨六个方面的问题。

1 遵守法律法规评价的目的

有人认为,“4.5.1监视和测量”本身就是对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因此监视和测量实施之后,对法律法规的评价也就完成。其实不然,监视和测量的目的是对组织的环境管理活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施的检查,而对遵守法律法规评价的目的重点在于证实组织的控制效果,以及预防事故、预防污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落脚点在效果方面。对法律法规评价的结果是纠正、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的输入。因此,在即将改版的ISO 14001中将对法律法规遵循的评价增设一个新的条款,这也显示出其与监视和测量的不同。

2 界定评价的范围

应该说,法律法规遵循评价的范围就是组织确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标准4.3.2给出了范围的大小,即 “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一个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能很多,混在一起评价会显得没有条理、目的不明确,评价的效果不易体现。对于组织来说,将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分层或分类之后,再评价或许会是一个好办法。例如,可将法律法规分为环境意识类、环境行为类;或将其分为定性评价类(如环保法、清洁生产、材料替代、环境影响评价等)、定量评价类(如法规的具体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等);还可根据与重大环境因素/重大风险对应的程度将其分为一般评价类和重点评价类。

3 评价的内容

某机械制造企业有污水排放,其监测报告只有SS、pH值的达标结果,这样的企业能否说污水排放达标?不能!这样的结果只能说明对SS、pH指标进行监测,其值达标;而该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其他物质是否达标无法证明。所以,对于是否遵守污水排放标准的评价结果,应该是“未遵守”。

将组织识别出的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逐一进行评价,将得出大量、凌乱的结果。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组织最担心/困扰的问题,它也是不科学的。一般来说,遵守法律法规的评价可以按照项目来分别进行,如ISO14001可以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清洁生产、污水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排放、废弃物排放、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资源使用、社区性和其他地方性环境等问题,将组织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类。这种方法可以大大缩短评价的过程和工作量,提高评价的有效性。同样道理,根据体系内容的不同,在OHSAS18001中可以按照如化学危险品、消防、工会、女工和未成年工、特种设备、安全标志、职业病、防尘、防毒等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归类,分别评价。

4 评价的方式

大致来讲,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可以分为集中式和日常式。集中式评价应以报告的方式出具,组织内(包括最高管理者)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有利于为改进提供输入。日常式评价可以融在体系的每个过程中,此方法更关注对法律法规评价的充分性。何种方式最适合组织应由组织自主选择。

5 评价的深度

在建立ISO14001和OHSAS18001时,组织都经过了认真、细致的初始评审,有详细的初始评审报告,其中包括具体的守法的自我评价。在体系的运行、保持过程中,对于生产流程不变、工艺和设备不变、人员相对稳定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可以不必逐一进行评价(如遇到重大法律法规、标准修改时例外,此时应做重新评价)。对与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应进行重点评价。

6 评价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仅仅是体系的保持,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可以与内审结合,每年1~2次。当遇到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如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范围的变更、扩大时),法律、法规、标准出现修改、增加、废止时,生产工艺、设备、治理技术发生变化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