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过度包装?

在日常生活当中,当我们拆开礼品、保健品、食品、服装、 电子产品、书籍、音像制品等产品的包装时,往往会发现如下几种包装方式:
● 包装体积数倍于产品体积;
● 包装繁杂,层数很多;
● 包装材料过于复杂或高档贵重,远超出产品包装的基本功能需要;
● 搭售与产品形态或使用功能无必然关系的其它产品。
从包装专业的角度理解,包装的基本功能为:
● 保护性
● 运输性和便于使用
● 信息载体与展示性
● 促销与品牌宣传
由此,我们认为过度包装就是超出包装基本功能需要,减少或去除不会影响产品形状或自身使用功能的包装。具体来说,过度包装就是在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包装孔隙率、包装材质、包装保护性等方面超出产品基本使用需要的包装。过度包装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
一、助长了社会消费奢侈、浪费的风气,影响行业公平竞争,阻碍理性、健康、文明消费观的建立。
二、使商品的实际价值与包装后的表观价值严重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强行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长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造成有限自然资源的浪费、增加包装垃圾处理的困难与成本,影响和限制了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权利。

在中国过度包装大行其道的原因:
一、未能在全社会建立科学、理性、环保的消费价值观;
二、至今没有合理的可量化执行的限制过度包装的法规或指令;
三、标准贯彻执行具有阵风的特点,且执行力不强,贯彻不到位;
四、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方法单一,且不够深入、广泛和持久;
五、在管理层面尚未能上升到一个战略高度和制定长远规划;

各国和地区对过度包装或欺骗性包装的态度和对策:
日本:日本规定包装容器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出售价的 15%。
韩国:认定过度包装属违法行为,厂商如果违法政府的包装规定,最高会被罚 300 万韩元。
台湾:台湾地区对过度包装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他们要求礼品包装等不能超过 3 层,且认定初始包装为第一层。
美国: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 10% 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 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商业欺诈 ”,即欺骗性包装。
德国:德国作为欧洲第一个对有关包装废弃物立法的国家,规定包装必须采用可回收和可循环使用的材料。其包装法还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 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
法国:在法国人眼中,包装除了对产品起到保护和说明的基本功能外,更应该注重环保性、安全性和节约性。
总结来看有四点可以参考:
首先是需要建立相应包装法规,让所有举措均有法可依。
第二是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
第三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如比利时。另外,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如荷兰。
第四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了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如德国、法国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