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后企业标签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后企业标签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食药公告〔2015〕1号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执行,提高豆制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废止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后企业标签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SZJG 19-2006等10项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市监﹝2015﹞91号),自2015年5月24日起,废止《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SZJG 19-2006)、《非发酵性豆制品通用技术条件》(SZJG 20-2006)以及《非发酵性豆制品 第1-8部分》(SZJG 21.1∽6-2006、SZJG 21.7∽8-2008)等10项特区技术规范。
二、我市豆制品生产企业须在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执行标准变更的申请,尽快办理执行标准变更手续,并及时完善企业产品标签。
三、自2015年5月24日起,豆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2014)相关要求,尽快修改完善豆制品的标签标识,对此前已印制的执行标准为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的产品标签,基于合理性原则,给予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标签可在上述10项特区技术规范废止后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使用。
四、对未在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执行标准变更申请,或再审核中不予许可的豆制品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豆制品;对于违法继续生产的企业,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