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主要变动及影响如下:
一、将“暂行”从《办法》的名称当中去掉了, 表明该办法将为常态化。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阶段
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当中, 取消了被定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业,改为依行业或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风险来分类。
无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取消了备案程序。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对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取消了备案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从原来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与“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增加至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
原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查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