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条件与办理方式

资质含义:是指国家对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的,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方可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享受国家军品免税政策;
军工单位合格供应方的必要条件;
国防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的必要条件。
办理方式:
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
二类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3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国防科工局,30日完成许可决定。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申请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保密资格证书;
消防达标文件;
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公司章程;
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凭合同(复印件);
财务审计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