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二级评价要求

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分为两类,即提供灾难备份与恢复资源服务为资源服务类(A类),
提供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设计、实施为技术服务类(B类),其专业评价要求分别如下:
D1资源服务类(A类)要求

D1.2 信息安全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二级评价要求
组织申报二级资质,除满足三级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D1.2.1灾备中心场地资源要求
a) 拥有至少2个在不同地域的可用于灾备中心的场地资源,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该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执行,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及以上。
b) 用于和可用于灾备中心IT运行区的高架地板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c) 灾备中心建设等级满足国标A级或国际T3以上机房要求。
d) 具备气体灭火的消防系统,并具备早期报警系统/温感和烟感系统两级报警。
D1.2.2灾备中心基础设施要求
a) 建立并运行基础设施日常巡检、监控、检查、维护、性能和容量管理、系统优化、应急与
故障演练制度和流程。
b) 具备双路高压供电和双路UPS供电,拥有后备发电机组,并能在UPS后备时间内提供电力供
应,满足全部负荷连续运行48小时以上。
c) 采用精密空调系统,机房温度应达到 22°C±2°C,湿度应达到45%-65%。
D1.2.3灾备中心运维管理要求
a) 灾备中心建立与生产中心统一的运维管理流程,实现两个中心联动运维。
b) 灾备中心建立完整的电子化IT资产管理系统,能动态跟踪灾备中心IT资产变更。
c) 灾备中心提供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客户服务请求。
d) 妥善保管运维记录,所有文档应满足客户监管机构要求。
e) 定期开展灾难恢复模拟切换演练工作,确保发生灾难时,灾备系统能够接替生产系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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